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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政策的通告

2017-06-15 16:51

  为了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优惠政策效应,鼓励我市广大职工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桂建房改[2009]6号)和《贵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实施细则》(贵政办 [2010]82号)以及市管委会有关决议精神,结合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1日起取消二套房贷款轮候制,恢复受理职工二套住房贷款的申请。现将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告如下: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的职工第二次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首**比例不得低于60%,*高贷款额度为25万,同时不超过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1.1倍。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良好的职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目前贵港市人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建造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其首**比例不得低于60%,*高贷款额度为25万,同时不超过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的1.1倍。

  三、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次调整政策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的规定执行。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